江苏佳宇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127.1999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0.989%)转让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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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JSCQ201703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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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江苏佳宇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127.1999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0.9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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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决策情况 |
江苏南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20170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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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日期 |
首次挂牌日期 |
2017年11月 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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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挂牌起始日期 |
2017年11月 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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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挂牌截止日期 |
2017年12月 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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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 |
江苏南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企业性质 |
非国有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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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江苏佳宇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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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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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91320700665787899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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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万元) |
12866.4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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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来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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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2007年8月14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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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赣榆县金山镇金桥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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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晶硅切割废砂浆资源回收及深加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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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数 |
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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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制造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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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江苏佳宇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12866.468万股,其中持股比例前十名股东为: 1、刘来宝持有3956.1592万股,占总股本的30.7478%; 2、山东临沂聚丰典当股份有限公司持有3292万股,占总股本的25.5859%; 3、王有禄持有574.4680万股,占总股本的4.4648%; 4、晏长青持有457.6666万股,占总股本的3.5570%; 5、南京焯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394.7368万股,占总股本的3.0679%; 6、苏州创东方富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持有383.3390万股,占总股本的2.9794%; 7、郭忠华持有366.6667万股,占总股本的2.8498%; 8、过鑫富持有318.0001万股,占总股本的2.4715%; 9、朱洪法持有300.0001万股,占总股本的2.3316%; 10、裴健松持有288.9864万股,占总股本的2.24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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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数据(合并报表) |
年度 |
2016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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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万元) |
5046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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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额(万元) |
2420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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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者权益(万元) |
26259.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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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万元) |
444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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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万元) |
-1109.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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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数据 |
报表日期与类型 |
2017年9月份月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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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万元) |
5509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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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额(万元) |
22258.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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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者权益(万元) |
3283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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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万元) |
2179.27(1至9月累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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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万元) |
-1229.37(1至9月累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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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一、转让方承诺合法持有本次转让的标的企业股权,并对该股权享有完整的处置权,本次公开交易不存在任何障碍,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和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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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事项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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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万元)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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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应具备的具体条件 |
一、意向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意向受让方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意向受让方须承诺的事项: (一)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受让资金来源合法; (二)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三)意向受让方须承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参与本次收购不存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意向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须承诺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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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查文件 |
一、《审计报告》(苏亚金审[2017]132号); 二、江苏佳宇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9月份财务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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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
一、意向受让方须报送材料: 1.《企业产权受让登记表》(原件); 4.公司章程(原件); 6.对上述“意向受让方须承诺事项”的书面承诺(原件); 7.其他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身份证复印件; 4.对上述“意向受让方须承诺事项”的书面承诺(原件); 5.其他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意向受让方为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供: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2.基本情况(原件); 3.同意受让股权的内部有效决策文件(原件); 4.对上述“意向受让方须承诺事项”的书面承诺(原件); 5.《企业产权受让登记表》(原件); 6.其他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申请程序: (四)保证金以及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1、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在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向交易所提交1万元保证金,以确定其参与收购; 2、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扣除向交易所交纳的服务费)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在《产权转让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一次性支付交易价款。 3、转让双方均应遵守交易所制订的《产权交易资金结算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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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谢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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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25-831633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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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025-831633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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