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问:我集团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出资成立了一全资的投资公司,两家公司一起共同参股上海某公司。该全资子公司和我集团公司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工作。目前因集团内部整合,决定撤消下属的该全资公司,该公司在上海公司的股权也拟转由本集团公司持有。
请问:1、本次股权转让是否由国资部门批复同意即可办理工商登记?
2、由出资人收回的股权转让(我公司为该转让方的唯一出资人)是否还一定要进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具体该如何操作?如果进,是否能在江苏省内进行?(提问人:shuihety ) 答: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号)(“《办法》”)的第26条规定:“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但是,在整个国有资产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批准或审批手续只是其中关键的一个环节。根据《办法》的第三章的相关规定,从国资部门批复同意到办理工商登记,这之间还有很多程序,具体包括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转让申请的受理、转让信息的披露、受让申请的受理、转让方式的选择、产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和产权交易鉴证等。
因此,贵公司的股权转让并不是由国资部门批复同意即可办理工商登记,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之前还有很多程序要完成,建议多参照《办法》的第三章的相关规定。
2、关于挂牌交易的问题,依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办法》”)第4条的规定,除非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有产权转让是否需要在产权交易机构挂牌交易与贵公司是否为转让方的唯一出资人是没有必然联系的。
关于挂牌交易的具体操作,简单来说,一般按照以下几个步骤来进行:(1)选择产权交易机构;(2)签订委托协议;(3)发布产权转让信息;(4)确定交易方式;(5)组织实施交易;(6)签订产权转让合同;(7)出具交易鉴证。
依据《办法》的第10条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选择产权交易机构。因此,贵公司当然可以选择在江苏省内进行。
另外,你们是否考虑过采取公司合并的方式?即,将全资子公司与集团公司合并,全资子公司的法人资格消灭,这样就可以将全资子公司对上海某公司的股权直接变更为集团公司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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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我单位拥有一企业国有产权,但比例非常小,如转让是否需要评估做为价格参考,但如评估费用必将远大于我企业股权权益,这种情况下我企业应该怎样进行转让?(提问人:xianqiang ) 答:答:《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财政部第14号令)(“《规定》”)第3条的规定,国有资产的占有单位在进行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时,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并且,该《规定》在第4条还规定了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两种情形,即:“(一)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台的《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国资[2004]87号)也进行了类似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如何根据具体情况贯彻上述规定,请咨询当地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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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您好,我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行政主管单位是南京市建筑工程局.2002年我公司和把公司下属的一家全资子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了另一家私人企业,只是有建筑工程局的批复,没有经过人民政府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这样做合法吗?另外在那个时候,国有产权转让需要什么样的手续呢?万分感谢,盼望早回复.(提问人:luofang ) 答: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1999]89号)(《通知》)的第3条规定:“出售县(旗、区、市)属企业,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地级市人民政府(含州、盟,下同)审批,并由地级市人民政府报省级人民政府备案,省级人民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企业,不得出售;出售地级市属企业,由地级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除地级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审批其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出售外,其他任何部门、机构、企业和个人均不得决定出售企业。”
由此,根据该《通知》的规定,在当时出售国有小型企业至少需要地级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因此,贵公司当时如果没有经过人民政府的审批而将下属的国有企业的全部股权转让给私人企业,在程序上,这样的做法可能值得商榷。
2、关于2002年时国有产权转让的具体手续可参见该《通知》第4条的规定,具体包括征求职代会或职工大会的意见、经政府部门批准后发布出售信息、审查拟购买者的资信情况、资产清查及对原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资产评估、通过拍卖、招标或协议转让等方式确定出售价格及购买者、签订出售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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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 看了贵所对有关企业改制问题的解答,收益颇深。现有几个问题也烦请您们在百忙之中给予解答:
我所在的企业(常州)是2000年进行改制的,现尚有国有股约10%,国有股即将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转让。
1、当时企业在改制时,公司的股东用30%的钱买了100%的股份。股东在转让自己的股份时是否应该把70%也要考虑进去?
2、股东之间的股份在转让时是否要告知其他股东?以什么方式(书面、口头)?多少时间?我们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份的转让必须经董事会同意”,是否合法?假如合法,公司法中所强调的股东之间的自由转让权体现在哪里?
3、自然人股东的股份转让价格可否参照国有股的成交价?
4、如果国有股的转让形式是“招投标”,在开标时仅有两个投标人,是否还要进行下去?这种招标的报价是一次报价,还是多次询价?
5、公司中大部分股东推荐一名股东代表去竞买,而资金从公司帐户中支出,是否合法?
6、公司的财务报表故意隐匿或少做利润,这种行为是否违法?本人以为肯定违法:一是隐匿利润中的所得税即未交——偷税;二是侵犯了股东的权益,特别是已转让了股份股东的权益;三是若公司中还有国有股,涉及国有资产的流失或侵吞国有资产。
7、公司重新注册并筹建一个新企业,其资金不是每个股东出资而是公司直接支付,新公司的章程由公司的董事签定,是否合法?注册资本能用贷款进行验资注册吗?
谢谢!
(提问人:ouwen)
答:1、我不能确切理解您的意思,假设您的意思是股东在购买股票时因本身资金不够,而由有关组织对其购买股份予以借款等补贴,股东在将出售这股份股票时是否应将有关组织的这部分借款予以返还?我们认为,在此种情况下,股东在转让股份后,可能需要将该部分借款返还给有关组织。
2、我们假设贵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该条第三款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如无其他特殊情形,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份的转让必须经董事会同意”不违反法律规定。在此种情形下,股东在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时针对股东之间股份的转让增设了条件。
3、我们认为这是一个商业上的问题,当然可以参照。
4、国有股权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即使在开标时只有两个投标人,仍可以继续进行,只要该种情形不违反招投标公告(文件)的规定。
招标的报价通常为“一次报价”;如有特殊情况,在不违反招投标公告(文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多次询价。
5、股东应当使用其自有资金购买股权,在本案中,如果从公司支出的资金作股东的合法借款、分红处理则另当别论。
6、我们同意您的看法,此种行为违法。
7、若公司重新注册并筹建一个新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则其公司章程应当由其公司股东共同制定。注册资本应当由股东出资,股东贷款出资应当不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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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我于1975年2月插队农村,1978年2月至1982年1月在大学求学,毕业后即分配到一国有企业工作至今。因管理经营不善,企业长期拖欠员工工资,欠交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企业领导更换后也无力回天。我根据劳动法行使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权,企业应如何计算我的本企业工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曾于2002年5月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给予包括我在内的三位优秀员工住房奖励,(有前任总经理在奖励额度报告上批示为证)其中一人已经兑现,我与另一员工未能兑现,现在企业新任领导欲否定此项奖励,法庭应否裁定企业兑现此项奖励并给予赔偿?
(提问人:houheng )
答:(1)关于工龄计算问题。您的问题较为复杂,请您参阅江苏省劳动局江苏省人事局关于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人四[85]69号)和《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人培[1985]23号)的相关规定。
(2)关于经济补偿金。《劳动法》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未规定经济补偿金。但是《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动部1994年12月3日发布)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另外,公司欠交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公司都应补交。
(3)如果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企业曾经决定给予您住房的奖励且没有附加其他的条件,或者附加的条件不足以阻止您拿到该住房的,法庭应当裁定企业兑现该奖励。如果该住房问题的解决需要请劳动仲裁部门进行仲裁的话,您可能还需要注意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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