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我集团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出资成立了一全资的投资公司,两家公司一起共同参股上海某公司。该全资子公司和我集团公司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工作。目前因集团内部整合,决定撤消下属的该全资公司,该公司在上海公司的股权也拟转由本集团公司持有。
请问:1、本次股权转让是否由国资部门批复同意即可办理工商登记?
2、由出资人收回的股权转让(我公司为该转让方的唯一出资人)是否还一定要进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具体该如何操作?如果进,是否能在江苏省内进行?(提问人:shuihety ) 答: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号)(“《办法》”)的第26条规定:“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但是,在整个国有资产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批准或审批手续只是其中关键的一个环节。根据《办法》的第三章的相关规定,从国资部门批复同意到办理工商登记,这之间还有很多程序,具体包括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转让申请的受理、转让信息的披露、受让申请的受理、转让方式的选择、产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和产权交易鉴证等。 因此,贵公司的股权转让并不是由国资部门批复同意即可办理工商登记,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之前还有很多程序要完成,建议多参照《办法》的第三章的相关规定。 2、关于挂牌交易的问题,依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办法》”)第4条的规定,除非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有产权转让是否需要在产权交易机构挂牌交易与贵公司是否为转让方的唯一出资人是没有必然联系的。 关于挂牌交易的具体操作,简单来说,一般按照以下几个步骤来进行:(1)选择产权交易机构;(2)签订委托协议;(3)发布产权转让信息;(4)确定交易方式;(5)组织实施交易;(6)签订产权转让合同;(7)出具交易鉴证。 依据《办法》的第10条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选择产权交易机构。因此,贵公司当然可以选择在江苏省内进行。 另外,你们是否考虑过采取公司合并的方式?即,将全资子公司与集团公司合并,全资子公司的法人资格消灭,这样就可以将全资子公司对上海某公司的股权直接变更为集团公司持有。 | |
| 问:我单位拥有一企业国有产权,但比例非常小,如转让是否需要评估做为价格参考,但如评估费用必将远大于我企业股权权益,这种情况下我企业应该怎样进行转让?(提问人:xianqiang ) 答:答:《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财政部第14号令)(“《规定》”)第3条的规定,国有资产的占有单位在进行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时,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并且,该《规定》在第4条还规定了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两种情形,即:“(一)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台的《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国资[2004]87号)也进行了类似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如何根据具体情况贯彻上述规定,请咨询当地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 |
| 问:您好,我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行政主管单位是南京市建筑工程局.2002年我公司和把公司下属的一家全资子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了另一家私人企业,只是有建筑工程局的批复,没有经过人民政府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这样做合法吗?另外在那个时候,国有产权转让需要什么样的手续呢?万分感谢,盼望早回复.(提问人:luofang ) 答: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1999]89号)(《通知》)的第3条规定:“出售县(旗、区、市)属企业,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地级市人民政府(含州、盟,下同)审批,并由地级市人民政府报省级人民政府备案,省级人民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企业,不得出售;出售地级市属企业,由地级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除地级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审批其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出售外,其他任何部门、机构、企业和个人均不得决定出售企业。” 由此,根据该《通知》的规定,在当时出售国有小型企业至少需要地级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因此,贵公司当时如果没有经过人民政府的审批而将下属的国有企业的全部股权转让给私人企业,在程序上,这样的做法可能值得商榷。 2、关于2002年时国有产权转让的具体手续可参见该《通知》第4条的规定,具体包括征求职代会或职工大会的意见、经政府部门批准后发布出售信息、审查拟购买者的资信情况、资产清查及对原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资产评估、通过拍卖、招标或协议转让等方式确定出售价格及购买者、签订出售协议等。 | |
| 问: 看了贵所对有关企业改制问题的解答,收益颇深。现有几个问题也烦请您们在百忙之中给予解答:
我所在的企业(常州)是2000年进行改制的,现尚有国有股约10%,国有股即将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转让。
1、当时企业在改制时,公司的股东用30%的钱买了100%的股份。股东在转让自己的股份时是否应该把70%也要考虑进去?
2、股东之间的股份在转让时是否要告知其他股东?以什么方式(书面、口头)?多少时间?我们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份的转让必须经董事会同意”,是否合法?假如合法,公司法中所强调的股东之间的自由转让权体现在哪里?
3、自然人股东的股份转让价格可否参照国有股的成交价?
4、如果国有股的转让形式是“招投标”,在开标时仅有两个投标人,是否还要进行下去?这种招标的报价是一次报价,还是多次询价?
5、公司中大部分股东推荐一名股东代表去竞买,而资金从公司帐户中支出,是否合法?
6、公司的财务报表故意隐匿或少做利润,这种行为是否违法?本人以为肯定违法:一是隐匿利润中的所得税即未交——偷税;二是侵犯了股东的权益,特别是已转让了股份股东的权益;三是若公司中还有国有股,涉及国有资产的流失或侵吞国有资产。
7、公司重新注册并筹建一个新企业,其资金不是每个股东出资而是公司直接支付,新公司的章程由公司的董事签定,是否合法?注册资本能用贷款进行验资注册吗?
谢谢!
(提问人:ouwen)
答:1、我不能确切理解您的意思,假设您的意思是股东在购买股票时因本身资金不够,而由有关组织对其购买股份予以借款等补贴,股东在将出售这股份股票时是否应将有关组织的这部分借款予以返还?我们认为,在此种情况下,股东在转让股份后,可能需要将该部分借款返还给有关组织。 2、我们假设贵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该条第三款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如无其他特殊情形,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份的转让必须经董事会同意”不违反法律规定。在此种情形下,股东在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时针对股东之间股份的转让增设了条件。 3、我们认为这是一个商业上的问题,当然可以参照。 4、国有股权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即使在开标时只有两个投标人,仍可以继续进行,只要该种情形不违反招投标公告(文件)的规定。 招标的报价通常为“一次报价”;如有特殊情况,在不违反招投标公告(文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多次询价。 5、股东应当使用其自有资金购买股权,在本案中,如果从公司支出的资金作股东的合法借款、分红处理则另当别论。 6、我们同意您的看法,此种行为违法。 7、若公司重新注册并筹建一个新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则其公司章程应当由其公司股东共同制定。注册资本应当由股东出资,股东贷款出资应当不存在问题。 | |
| 问:我于1975年2月插队农村,1978年2月至1982年1月在大学求学,毕业后即分配到一国有企业工作至今。因管理经营不善,企业长期拖欠员工工资,欠交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企业领导更换后也无力回天。我根据劳动法行使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权,企业应如何计算我的本企业工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曾于2002年5月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给予包括我在内的三位优秀员工住房奖励,(有前任总经理在奖励额度报告上批示为证)其中一人已经兑现,我与另一员工未能兑现,现在企业新任领导欲否定此项奖励,法庭应否裁定企业兑现此项奖励并给予赔偿?
(提问人:houheng )
答:(1)关于工龄计算问题。您的问题较为复杂,请您参阅江苏省劳动局江苏省人事局关于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人四[85]69号)和《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人培[1985]23号)的相关规定。 (2)关于经济补偿金。《劳动法》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未规定经济补偿金。但是《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动部1994年12月3日发布)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另外,公司欠交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公司都应补交。 (3)如果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企业曾经决定给予您住房的奖励且没有附加其他的条件,或者附加的条件不足以阻止您拿到该住房的,法庭应当裁定企业兑现该奖励。如果该住房问题的解决需要请劳动仲裁部门进行仲裁的话,您可能还需要注意时效问题。 | |
| 问:国有股权转让是否无论涉及多少股份都要在交易所挂牌?
有无金额限制?
比如100万股份以下或交易额在100万以内无需挂牌等.
谢谢回答... (提问人:ATTEN) 答:依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办法》”)第四条规定,除非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办法》中的例外规定主要存在于第十八条与第三十条。《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由此可见,国有产权转让是否需要在产权交易机构挂牌交易与交易金额并没有直接关系。 (以下内容由高的律师事务所李强律师主持解答) | |
| 问:我父亲从85年开始在事业单位工作十几年,后到企业里面做事,不到一年就病退了,请问退休金怎么计算,以前在事业单位的十几年算不算?(提 问 人: fanny05300326 ) 答:《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通知》”)中规定:“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中,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在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补贴的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机关工作年限×O.3%×120个月。” 另外,据我们所知,在该通知发布之前,有关企业职工在机关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办法与该通知基本一致。因此,如果您的父亲是在上述通知实施后退休的,我们认为您父亲从企业退休后,应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并且,他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应该被计算在其中的。 | |
| 问:1、破产国有企业资产是否按“3号令”要求进场交易?
2、国有企事业单位部分单项、小额资产如汽车、机器设备处置是否按“3号令”执行?(提问人:xzcq) 答:1、“3号令”适用的范围是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而不是企业的具体资产转让。在企业破产的时候,只有资产的转让、变现而没有产权的转让,所以不适用“3号令”。 2、同样第二个问题属于具体资产的处置,也不适用“3号令”。 3、至于国有企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是否要进场交易,目前国家是鼓励进场交易的,国家设立产权交易所的目的也就在此,以保证国有资产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 | |
| 问:请问国企改制完后(已经三年了),资产已增值了,原股东的股权可否按现资产价值进行转让;如公司内部股东都不接受,能否转让给别人或公司外的任何人,有什么条件限制,程序如何?谢谢!(提问人:muzi) 答:1、股东按照怎样的价格转让股权,是拟转让股权的原股东与拟受让股权的新股东协商一致的事情,一般来说是以公司基准日的净资产为基础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以评估的结论作为依据进行协商。 2、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现股东都不接受转让股东的股权,则可以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具体的程序和限制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和公司法的规定处理。 | |
| 问:我公司属于省外贸公司成立于上世纪80年代的劳动服务型集体企业,主要用来解决省外贸公司职工子女就业问题.现转让其在C公司的投资,C公司办理工商变更股东登记时,工商称还需在产权交易中心挂牌,其也未能提供政策依据.
请问:
1、是否必须在产权交易中心挂牌?
2、若挂牌,如何办理?交易费用如何?10万元人民币的投资转让。
3、能否提供必须挂牌的政策依据、文件号
谢谢!(提问人:richgjb) 答:1、是否必须在产权交易中心挂牌取决于企业资产的性质,按照目前的规定,凡属于国有资产的必须挂牌转让。您所问的企业是国有公司下辖的劳动服务型集体企业,其资产的来源是国有还是集体,首先要进行产权界定,在产权界定后才能决定是否需要挂牌。 2、如需挂牌,则挂牌的具体事宜请直接与本所交易部联系。 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3号令)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 |
| 问:A企业是股份制企业,若干个自然人持有A企业40%股份,其余60%股份为全资国有B企业持有,请问:在B企业改制(B企业经营层意向收购)过程中,B持有A的60%股份对A企业而言是否属于股权转让?A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可以按公司法行使优先收购权吗?(提问人:njwzg1106 ) 答:如果企业改制后,B企业的法人资格没有消灭,则B持有A的60%股份对A企业而言不属于股权转让,A企业的自然人股东也不能按公司法行使优先收购权。 | |
| 问:我单位是国有市属事业单位,效益不好,即将改制拍卖,现在职工认为有几块权益可以争取,请问律师是否可行?
1、住房补贴:因单位效益不好,一直拖欠至今。
2、前几年为搞活企业,我单位的所有员工都实行岗位工资和效益工资,不再享受档案工资,是由职代会通过的。岗位工资远远低于档案工资,只有几百元,几年以来职工付出了巨大了牺牲。另外档案工资已多年未调,职工应享受的住房公积金、医保、养老保险等原来是按照档案工资计算的,已有多年未变了,职工在工作期间应享受的社会统筹已低于事业单位职工应享受的,请问如果再由职代会通过一个差额补贴的议案是否可以作出补偿。
3、身份置换金:我单位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如果因为拍卖国有资产全部退出的话,职工的身份由有国有事业单位而改为民营企业,这其中的身份的置换国家是否应有补偿?如可能,应如何补偿?
4、经济补偿金:上年月平均工资乘以工龄,请问上年月平均工资是实际实行的岗位工资和效益工资之和还是应实行档案工资。
5、养老等社会统筹方面的巨大的落差的补偿:我们看到浙江省已有明文规定,见浙政办函[2002]45号文,其中明文规定:改制前参加工作、改制后退休的职工,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具体按省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1997]15号)、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劳险[1998]43号)规定执行。同时,可从原单位国有资产中提出一块,根据其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原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标准为:本人改制前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事业单位工作年限×0.4%×120个月。
作为参考,我们是否也可以享受。
另所有有关内容,江苏省目前是否有明确的文件规定请告之。如果没有明文规定,我们是否也可以争取。谢谢!盼复。(提问人:new_spring ) 答:您所咨询的问题具有很强的个案特征,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对上述5个问题单位在改制前都应当考虑合理的处理和补偿,并且必须要经职工大会或职代会通过,同时应当获得房改办和劳动保障部门的批准,至于补偿的具体数字您可以直接向房改办和劳动保障部门咨询。 | |
| 问:政府把公园出售给房地产公司是不是合法,如果是出卖的是经营权呢?
那政府出面收回原有的开发商的权利还算政府行为吗?就可以不赔偿原开发商的损失吗?(合同写了是政府行为,原开发商就无条件撤出)??谢谢回答。(提问人:liwenyuan) 答:1、如果政府是公园的权利人,在理论上是可以出售公园的,包括出售所有权和经营权,至于出售公园的行为是否恰当或者是否影响了公众的利益,则是另外的事情。 2、政府出面收回原有的开发商的权利是否算政府行为,则要看该行为的性质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是否赔偿原开发商的损失也要看民事行为或行政行为的依据,根据该依据确定法律后果。 | |
| 问:国有资产转让委托方在意向买受人报名结束后,有无权利请求产权交易机构对其材料进行封存并取得相应材料的复印件以作进一步调查?国有资产转让委托方对报名者相关方面的情况有疑义是否可以要求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更为深入的调查以确保公平、公正? 答:产权交易机构的性质是有形的交易市场,对国有资产转让方而言是受托征集意向受让方、通过竞争的方式确定最终的受让方等,但同时又具有独立的地位,所以国有资产转让方有无权利请求产权交易机构对其材料进行封存并取得相应材料复印件以作进一步调查、或者对报名者相关方面的情况有疑义要求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更为深入的调查等问题,不可以一概而论,其目的应当合法、合理,不能破坏公平、公开、公正的程序。 | |
| 问:我是原江苏省****设计院的职工,主管部门为省******局,确定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03年10月31日,该院已经在2004年12月左右挂牌。我都是在2004年之后,因不愿加入改制后的民营企业,离开了单位。离开之前,单位已经完成资产评估,单位已按省有关改制文件精神提留了当时在职人员的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但是,该院领导明确表示,凡是在改制期间自己要离开单位的技术人员均不给这笔费用(但事实上是这批人员均被该单位以各种理由在04年12月前辞退、并没有辞退费),请问该做法是否合法,我该怎么办? 答:如果是改制前,自己要求从单位辞职的,则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不能享受经济补偿金,至于如果是被单位以各种理由辞退的,应当享受上述的经济补偿金,究竟是自己辞职还是被单位辞退,要根据双方的证据确定。 | |
| 问:1.我公司是股份合作制企业,董事长占51%股份,请问在股东大会上他是不是就能够控股?
2.董事长侵犯股东权益,股东们应该怎样维权?通过怎样渠道才能罢免董事长职务?谢谢! 答:1、从理论上讲,在股东大会上凡是属于半数表决权以上的决议,则董事长是有控股权的,凡属于三分之二以上的决议,还需要董事长联合其他表决权的股东,具体的情况和决议生效的程序还需要看章程的约定以及所表决的事项与董事长作为股东是否存在关联交易等等; 2、如果董事长侵犯股东权益,股东们可以以公司的名义提出代表诉讼,起诉董事长。罢免董事长职务的程序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处理。 | |
| 问:我单位是正在进行的改制企业,目前正在产权交易所挂牌阶段,最后揭牌对方尚未明朗,但企业要求职工填写去留选择表,并且说只有这一次选择机会。由于不知企业未来状况,同时去留直接关系到二个不一样的封顶额度,因此请问这样的征询流程是否符合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程序。 答:如果企业改制涉及到企业岗位的变化可能使职工失去原工作岗位,征求职工意见变化工作岗位是应当的协商过程,如果岗位没有变化应当按照原劳动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 | |
| 问:我受某公司委托我个人帮他去找投资公司等机构帮他融资?这个合法吗?他给我的佣金是融资额的6%,合法吗?还有我的佣金要交纳百分之几的税呢?金融法规规定这个中介费用率是多少呢 答:您所提的问题涉及范围较广,您可以直接拨打本栏目主持律师的电话进行咨询。 | |
| 问:国有单位所有的职工住房要单独出售,是否要委托产权交易中心交易?
如果交易,交易费用怎样? 答:如果不是按住房制度改革出售公房,可以委托产权交易中心这个有形的产权交易市场进行,至于具体的交易费用应当与接受委托的产权交易中心确定。 | |
| 问:我公司准备通过产权交易所拍卖一层办公楼,现向当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明该房产被法院冻结。经咨询办公楼现所有方,其表示该资产为正常状态,法院冻结是误操作。咨询产权交易所,其表示拍卖仍可以进行,并会协助解决拍卖成功后的产权过户问题。我们担心一旦拍卖成功后,在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是否会碰到种种麻烦。法院冻结资产,产权交易所或拍卖公司是否有责任首先予以解决?谢谢! 答:被查封冻结的资产可以进行拍卖,比如;人民法院就可以委托拍卖行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拍卖变现。至于拍卖后产权过户处理问题,要向产权交易所或拍卖公司咨询清楚,并需要明确的书面承诺。我们也碰到过实际的案例,由于拍卖时约定不明确后产生拍卖后的责任和费用问题。 | |
| 问:《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有一条:“改制后的企业应吸纳企业95%以上的职工,一次性裁员不超过5%,人数在12人以内。”
在解释这条时说:“裁员5%包括公司主动裁员和职工主动要求离开公司的。如果职工主动要求离开公司且不在5%以内的那部分人员,选择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时最高不能超过安置费的最高限额(即最高不能超过南京市上年工资的三倍)”。
用裁员5%来限制主动要求离开公司的职工自由选择高于安置费的经济补偿金是否符合国家文件精神?
李律师是企业法(企业改制)和劳动法方面的专家,请您帮助解答. 答:江苏省的规定是“改制后继续留在企业,并与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可从改制前企业评估后净资产中,按照不高于《江苏省省级国有中小型企业改制调整劳动关系费用提留和国有净资产处置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标准提留职工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总额高于所在城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最高按3倍计提。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也可将提留的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转为改制后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以后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转作债权的,应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给职工” 。即:对改制后继续留在企业,并与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其计提的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的最高标准就是所在城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 |
| 问:请问在《关于公开征集上海江苏饭店82.5%股权意向受让方的公告》中提到的《转让参考价定价说明》和(一)上海江苏饭店审计报告(二)上海江苏饭店资产评估报告(三)省国资委《关于同意转让上海江苏饭店国有股权的批复》(苏国资[2004]85号)(四)其他资料等在何处可以查到?谢谢! 答:意向受让方可到江苏省产权交易所查询有关资料。 | |
| 问:<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中规定对于主动要求离开公司的员工,选择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的低者发给员工是否合法? 答:对于改制前主动离开公司的员工属于在改制前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根据《江苏省省级国有中小型企业改制调整劳动关系费用提留和国有净资产处置办法》的规定,如果您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全民固定工,可实行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办法,具体由职工自己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而不是由单位按低者发给职工;如果您是劳动合同制职工,应按国家的规定计发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 |
| 问:我所工作的国有企业正要进行改制,我打算参与购买此企业的国有产权,可是改制方案不打算在产权交易中心挂牌而是要把国有产权直接按照评估价卖给企业原法人代表牵头成立的有限公司,我多次去多部门提异议,可效果不明显,请问我可以采取哪些措施?请问可以聘请高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我争取合法参与购买国有产权的权利吗? 答:企业改制涉及的情况比较复杂,但总的原则必须是要公开、公平、公正。您如果想聘请高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您购买国有产权的过程中给予专业的法律帮助,可以按照本栏目主持律师的联系方式与他们直接联系。 | |
| 问:我们附近有一家国有事业单位最近改制,仅有原三位领导参与竟标,由于种种原因,中标者已判刑,另一参标者也开除职务。到现在参标第三者接受此公司,未进行重新拍卖,只上级主管者决定,请问这样改制是否合法? 答:您介绍的情况不太具体,所以只能从面上回答您的提问。首先、在国有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原单位的领导也是可以参与竞标的,只要程序是公正、公开的;第二、中标者因刑事犯罪被判刑,如果其刑事犯罪与参加竞标没有直接关系,则其应当仍然是已中标单位的股东,不能因为其刑事犯罪而剥夺其民事权利。如果其刑事犯罪与参加竞标有直接关系,则其中标行为无效,可以重新拍卖或招标,也可以以第二参标者、第三参标者按顺序承继。对此,没有法律规定,主要看当时招投标时或拍卖时的文件。 | |
| 问:我企业下属的职工医院拟进行改制,现在我们想以托管的方式将医院交由一家台资医院经营,条件成熟的话,托管期满台资医院将收购职工医院.请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这方面有限制性的规定吗? 答:您的问题有两种法律关系:一是外资医院托管内资医院;二是外资医院购买内资医院。对这两种法律关系都首先要考虑内资医院的经营范围,以确定在外资医院托管和购买时是否符合国务院的外商投资产业规定。至于具体的托管方式、购买方式可以详细的合同来约定,并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外商投资法律及法规的约束。 | |
| 问:请问如何能取得产权交易经纪人的资格?目前江苏有这方面的培训吗?如有何时何地举行?谢谢! 答:从事产权交易经纪应当按照工商管理部门的规定首先取得经纪人资格,要参加其经纪人资格考试,属于一般的经纪人范围。1997年8月,江苏省工商局和省国资局共同开办过一期产权经纪人培训班,并为合格者颁发了产权经纪人证书,之后就没有再培训过。您如果有这方面的意愿,可以向工商管理部门咨询或将您的姓名、联系方式留给我们,以后有开展产权交易经纪人培训时通知您。 | |
| 问:请问:某企业由国有和集体资产组成,如果将49%的集体产权挂牌转让,那么职工的身份要不要置换,经济补偿金怎么处理? 答:关于在企业产权改制中职工身份的置换问题,目前的政策规定主要还是针对国有性质的产权。集体性质的产权改制,目前尚没有明确的规定。当然在各地方或行业系统是否有特殊的规定,则要看其地方规定或行业规定。 | |
| 问:一个由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合并而成的有限公司,现只将其中49%的集体产权挂牌转让,国有产权搁置起来,这样做合法吗?如果要转让其中的集体产权,转让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转让程序有哪些?如果转让过程弄虚作假或存在不规范的行为,该由哪个部门来具体监管? 答:所谓挂牌转让其目的是公开、公正的征集受让方的方式,目前挂牌转让主要是对国有产权的要求,集体产权挂牌转让尚没有具体的规定。 | |
| 问:我单位是股份制企业,共有9个股东,1个自然人股东,现在由于有两位股东已经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是不是不退股的话就可以不退休,还可以继续上班. 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般不存在退股,应当是转让股份。转让股份的条件由股东或者章程约定。至于退休,是指男同志在60周岁后、女同志在55周岁后可以领取养老金,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 |
| 问:我有个朋友甲是某企业股东,股东一共两个,甲和另外一位股东乙在没有第三人的情况下签了一份协议,该协议是由乙个人写的,然后乙独自一人拿着协议到地方公证处盖了章。请问这样的协议是否生效,地方公证处有无违规?谢谢。 答:1、协议是否生效与是否公证没有因果关系,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双方签署的协议,有的必须要政府部门审批才能生效;有的需要鉴证才能生效,有的由当事人约定生效的时间,您的情况究竟属于哪一种,由于您没有详细说明协议的内容,请对照《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2、地方公证处有无违规的地方,需要看乙做的是什么性质的公证,以及甲是否对乙有委托等。如果是必须两人在场才能作的公证,则仅有乙一人在场就公证,其程序是错误的。 | |
| 问:根据国家规定2005年6月底实施改制的国有房地产事(企)业单位适用于哪些文件?是否有身份转换费用和适当地奖励? 答:应当适用《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通知》、《江苏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等文件。有关身份转换的费用按上述文件的规定执行,至于适当地奖励一般来说已经没有。 | |
| 问:请问意向购买国有产权的法人其净资产值必须超过标的值的两倍吗?或者说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的新公司是否可以购买1000万元的国有股份? 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对外的投资总额之和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所以有此限制,但请您注意净资产值并不是注册资金。 | |
| 问:我是江苏**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属扬州市)的职工,2004年企业进行改制,10月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了职工分流安置方案。这个方案是走人拿钱的方案,留下的职工不拿钱,等走人时拿钱,不给利息,也没有股权,退休时也不一次性给钱。而且股权转让是协议定价,没有经过产权公告。请问这项改制有哪些方面的问题,职工的利益还能争取到吗?象这样还能不能进行产权转让?(提问人:qaogo ) 答:1、关于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应当履行一定的程序,对方案本身违反国家法律的应当认为无效,但对国家法律中没有详细的规定的应当按照履行了一定审议程序已经生效的安置方案执行。该方案中走人拿钱,留下的职工不拿钱,等到走人时拿钱,不给利息,也没有股权,退休时也不一次性给钱或者分几次给钱都没有违反国家规定,完全由企业与职工协商。 2、没有经过产权交易所转让的,原则认为不能进行产权转让。 | |
| 问:请问:(县处级)国有企业改制未经过产权交易所,但有市政府改制的会议纪要,这样的改制合法有效吗?9提问人:lsg0 答:国家规定从2004年2月1日以后,原则上所有的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应当经过产权交易所,不经过产权交易所的不得转让,而不管国有企业的级别。但现实生活中的确存在没有经过产权交易所就转让的情况,如果因此而产生债务纠纷时,一般应认定国有产权转让无效,这对交易双方都是存在风险的。 | |
| 问:对改制企业原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受让人如何处置,有无具体规定;如承租人不与受让人续订合同,受让人能否断其水电。(提问人:wantao) 答:这与改制企业采取的改制方式有关。如果采取的改制方式最终是原企业的法人资格或经营主体资格消灭,则原房屋租赁合同应当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纳入清算的范围;如果采取的改制方式最终是改变原企业的股东,而企业本身的法人资格或经营主体资格没有消灭,则原房屋租赁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 |
| 问:2002年,某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全部退出改制,注册资本
为150万,其中国有股115万,自然人股35万。改制时,国有股115万
减职工各项剥离70万后,45万以优惠40%为27万购买,请问,改制后
的企业如何分配股份?购买者以27万享有115万股份是否合法?(提问人:yrq) 答:1、由于仅是国有股退出改制,原企业的国有股被转让,自然人持股不变,因此已经被剥离的70万元职工费用不能算企业或者购买方的资产,改制后的企业应当按45:35的股比分配股份; 2、购买者以27万享有的并不是115万的股份,而是45万元的股份,事实是按原价的60%购买的,这并不违反当时的规定。如果是2004年以后,应当是首先评估其当时的市场价值,以市场价值确定其转让参考价格,以不低于转让参考价的90%作为转让价。 | |
| 问:某国有企业改制中,原法人代表以自然人的身份同愿意参股的职工一起社会竞争购买该企业。如果成功,其他未参股的职工是否在提留的安置费中有股权或债权。(提问人:Maozhenda) 答:对提留的安置费作为股权还是债权,应当由改制成功后公司的股东与其他未参股的职工协商一致。 | |
| 问:在改制当中,职工代表通过的改制方案,职工代表可以入股,事实上70%以上的职工代表进入了股东,80%的股权在职工代表手上。请问职工代表通过的改制方案是否代表广大职工的利益?形成的改制方案侵犯了我们大多数职工的利益,我们如何通过合法的途径来争取我们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问人:zhouhai) 答: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改制方案只要经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即可,只有职工的安置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才需要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目的是维护职工的根本利益。因此,改制方案不需要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如果改制方案侵犯了职工切身利益的,职工对涉及切身利益的安置方案可以不通过,并与企业的主管部门及时交涉。 | |
| 问:我公司(县级)在改制过程中,职工经济补偿金算断不买断(即要拿补偿金就必须走人,续留企业的职工到退休时补偿金归新企业所有)。请问我们应该如何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国有产权未进入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由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协议转让,这样做合法吗?(提问人:zhouhai) 答:1、国有产权未进入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由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协议转让,这样的做法不符合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 2、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职工如何享有经济补偿金分为两种: ⑴企业对改制时解除劳动关系并不进入改制后的企业的职工,应当以现金形式,将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一次性支付给职工。 ⑵改制后继续留在企业,并与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也可将提留的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转为改制后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以后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转作债权的,应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给职工。 |